限制民办学校掐尖招生等行为,昨日消息,教育部指明,限制民办学校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不公平竞争行为,民办学校的招生在我国并不限制其地域范围,但面对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也是需要制止的。

限制民办学校掐尖招生等行为

5月17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条例》明确了从制度上限制了民办学校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

据介绍,《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王大泉表示,这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其中明确民办普通高中,也就是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大体是在设区市的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这一条规定,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这样划了以后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王大泉说。

此外,王大泉还介绍,《条例》中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的形式。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这些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会有着重要的影响。

他指出,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按照64条是可以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

“这样一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王大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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