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怎么取证的
(一)留存嫌疑人的生物学痕迹。衣物、身体表面、现场环境都可能留有对方的痕迹,现在的技术可通过采集皮屑、毛发、唾液、血液、精液等等确认DNA标识。
(二)暴力性行为会在被害者的内外留下伤害的痕迹或者对方体液,通过公安指定医院和司法鉴定,都可以得出相应结论。如果当时没有保全类似证据,提供事发时穿着的内衣裤,也许还能进行提取。
(三)就是事发地的监控影像资料,以及有可能从侧面反映出事发的证人证词,比如说某某看到男方将女方叫了出去,过了一会听到争执和摔打声音,女方哭着跑了出来之类。
(四)被害人的陈述。当强奸不在熟人间发生时,被害人无能为力之际,最起码的,最后能为自己争取到的,尽量记住对方的体貌特征、动作特点或者特殊细节,比如疤痕、纹身甚至气味。
强奸罪必须具备的特征
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