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体现,即为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搜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裁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一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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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和民商事律师是不同的,民事律师的办案流程会更加公开化,所以当事人能够更全面地知悉律师做了什么,但刑事律师由于刑事诉讼的保密要求以及目前刑事辩护的重点已经前移到审判前的客观事实,必须对自己的工作的部分内容保密,这就导致有些当事人和家属不太清楚律师做了什么。部分当事人和家属之所以经常要让律师会见,并不是因为他们喜欢找茬,而是他们可能比较难从其他的事情上直观地看出律师为案件所做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