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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犯杨小兵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警押解贩卖、运输毒品犯杨小兵
2017年10月上旬,唐绍红(已判刑)向杨小兵提出从广东省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运回湖南省长沙市贩卖。杨小兵随即让李少银(已判刑)帮其联系毒品上家,李少银即与肖晓潮(已判刑)联系。
10月10日下午,唐绍红将30万元毒资交给陈浩(已判刑),并安排陈浩跟随杨小兵驾车前往广东省。杨小兵遂租赁了一台三菱轿车并抵押借款3万元,与陈浩到湖南省洞口县李少银家。杨小兵从李少银处取了一张10万余元的银行卡,并与肖晓潮电话联系约定见面地点。
10月11日上午,杨小兵和陈浩驾车到达广东省深圳市与肖晓潮见面后一同前往广东省陆丰市。在陆丰某酒店停车场内,杨小兵将李少银的银行卡及自己的3万元现金交给肖晓潮,并经唐绍红同意后,让陈浩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背包交给肖晓潮,欲求购9千克甲基苯丙胺。
10月12日上午,肖晓潮将约8千克甲基苯丙胺连同退给杨小兵的3万元现金放在陈浩背包内交给杨小兵,共收取毒资40万元。杨小兵和陈浩驾车携带毒品途经湖南省境内高速公路公安检查站时,为逃避检查,连续二次驾车冲关,后电话联系唐绍红前来接应。杨小兵和陈浩在湖南省衡阳市硫市镇下高速后弃车分开逃跑。陈浩携带装有毒品的背包到衡阳市石鼓区某原生态厨房,将背包放在包厢内,打电话让唐绍红来取毒品。
当日20时许,唐绍红到饭店包厢内取装有毒品的背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背包内的8007.52克甲基苯丙胺亦被当场查获。陈浩、杨小兵、肖晓潮亦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9月28日10时许,杨小兵和唐绍红在杨小兵租住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内将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晖(已判刑)。交易完成后,唐晖将毒品转卖他人并向杨小兵转账1000元。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罪犯杨小兵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小兵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核准判处罪犯杨小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执行死刑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被执行罪犯会见了近亲家属,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
编辑:平萍 审核:王怡然
来源:红网、湘潭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