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人们认为最好的社会状态就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但这一点想要实现,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而家或者是住所,是一个人休息放松的地方,当我们在房子里休息时,因一时疏忽忘了将挂在锁上的钥匙拔出,被歹人利用,那后果不堪设想。
在2014年7月5日,广西河池的一名医生周某从医院下班回到自己出租屋,用钥匙打开自己的房门之后,便径直走了进去,全然将钥匙没拔这件事给遗忘了。而回到家里的她开始整理这一天的工作内容,同时在家里消遣起来。
她在家的时候,他的邻居温某也从自己的按摩店里回来了,在路过周某的房门时看到了她的钥匙没有拔下来,准备好意地去提醒邻居时,又担心对方误会自己,也就没有去做这件事。晚上11点左右,温某出门扔垃圾时,看到对方的钥匙还插在门上,便想起自己店铺周转不良,急需资金运转,于是在心中便有了一个不好的想法。
在扔完垃圾回来之后,他站在门外听屋里的动静,安静,难道里面的人已经睡着了?那我就进去了,拿点钱就走,于是便用钥匙打开了门。而开门声也引起了周某的注意,她当时并没有睡觉,而温某的突然出现也吓了她一跳并发出尖叫,而做贼心虚的温某被这喊叫声吓到,于是一个健步上前,捂住了周某的口鼻,在这过程中令其窒息而死。
在周某死后,温某并没有就此离去,而是从周某的住所内翻找起财物来,在这过程中,他累计抢到了一百二十块钱的现金。拿到钱之后的他对周某的尸体感到了头疼,觉得不能放在房间里的他,便准备将尸体扔到外面。随后便准备了一个麻袋,将周某的手脚捆绑起来后,装了进去,随后扛着麻袋出门,并将其扔在了一个积水的排水沟中。
温某认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那么案件是如何侦破的?
多日未见周某来上班的同事担心她的安危,便来到她的住所处询问情况,但是并没有人回应,于是便报警称周某失踪。警方赶到现场后,从房东那里要来钥匙,打开房门之后并没有发现有人或者尸体的存在,但是屋内的陈设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周某是个爱干净的女孩,在她的住所内,所有的东西都被安置得井井有条,唯独抽屉和床上的被褥却很凌乱,给人一种很不和谐的感觉。在现场勘查中,警方也发现,周某的财物被人洗劫过,根据床单上的痕迹可以判断,当时不知名歹徒和周某之间进行过搏斗,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
对周边进行走访调查,作为周某邻居的温某自然也是调查对象,当警方问到当晚有什么动静时,他回答道:“没有”。并且表示自己来这里没多久,根本不清楚周围的情况,随后警方的提问也都应对自如,丝毫不像是刚做过案的样子。
那么之后的重点,便放在了寻找尸体上,那么警方又是如何找到尸体的?
2014年的7月9日,当地一名群众向警方举报称,在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腐烂的尸体。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了一具女尸,并且已经出现腐败的迹象,将女尸带走后,法医鉴定认为,该名女性的死亡时间在四天以上,年龄大概在28岁左右。
时间上能对得上,失踪的周某和这名女士的年龄也差不多,并且排水沟距离周某的住所也不远。这一切可疑的点让民警对案件有了联想,于是便将报案的周某同事叫了过来,经过同事的辨认,确定死者就是周某。那么周某住所附近的监控和排水沟附近的监控,便成为民警排查的重点,有了重点之后,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某利用周某忘拿下来的钥匙进行作案,并在周某的家里实施抢劫行为,便构成了入室抢劫的情节,并且导致周某死亡的严重结果。按照抢劫罪的规定,他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而之所以没有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温某的目的在于抢劫财物,周某的出现是其意料之外的事情。并且周某死亡是在对方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为防止周某给他制造麻烦将其扼死。如果是在温某抢劫完财物之后,为避免自己罪行暴露,继而将周某杀害,那便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种罪行,将被数罪并罚。
周某的一时大意却为自己招来了一场灾难,而温某为了一己私利,害人劫财,他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警方在确定嫌疑人身份就是住在隔壁的温某后,立刻展开了追捕工作,在云南将潜逃的温某抓获归案,而迎接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出门在外记得锁好房门的同时,也别忘了看一眼钥匙是否拔出,以免被有心之人利用,导致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而目前大多数房门还都是需要依靠钥匙打开,所以当回家之后,记得检查一下钥匙是否拔了出来,毕竟出门在外,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