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彩礼的现状
结婚彩礼或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自周代以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支付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彩礼数额目前有越来越高之势。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甚至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彩礼钱算不算婚后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讲,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婚姻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或称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收授结婚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
由于有了收授结婚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结婚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结婚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结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正是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如果双方最后没有结婚,或者因为夫妻关系不和结婚后没多久就离婚了,那么男女双方是不是该返还彩礼呢?这些是不是能成为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呢?(注意:如果结婚很久了,彩礼特别是很多情况下都是以动产形式的彩礼不是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就是演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了,特别是么有事前约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就不存在所谓的”返还彩礼“的说法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以及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一般的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即未实际结婚)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以上所述,你所述的属于婚后彩礼的情况,就排除了婚约彩礼的情形。对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你们也不属于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一般如果彩礼长期属女方父母所掌管,实际上已经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了;如果彩礼已经交给女方带到共同组织的家庭,无疑已经演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女儿的一种馈赠。对于属于女方父母财产的情况下,如果是结婚不久,且男方生活困难时,依据司法解释,如果离婚人民法院依然支持男方要求女方父母返还一定的彩礼,但是具体数额依据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权。